一般人都知道「偷拍」他人身體隱私或非公開活動,可能是犯罪的行為。若「偷看」他人非公開的活動呢?可能要區分類型了,使用工具或設備與否,會影響是否成罪。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最近,就有一件涉嫌偷看偷拍被檢察官起訴的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某廖姓男子對剛搬來社區的雙十年華女大生有愛意,除了躲在暗處偷窺,竟然從住宅後方的防火巷,架樓梯攀爬至窗戶邊。不僅多次偷窺,還可能用手機偷拍及錄影其生活作息。直到某日深夜,女大生入睡前發現怎麼窗外亮起閃光燈,驚覺遭人偷窺、偷拍,趕緊通知房東調出監視器,畫面顯示廖男趴在浴室窗戶外偷拍,立即報警處理。警方過濾房東提供的監視器,發現廖男多次爬上窗戶偷拍崔女。然而,警方查扣廖男手機之照片與錄影檔案,查無崔女相關照片及視頻檔。廖男否認偷拍,辯稱要抓小偷,才架樓梯在牆上。不過,檢察官認定廖男朝屋內拍攝崔女隱私,無故以照相或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已觸犯妨害秘密罪嫌將他起訴。

  實際上,類似案例有二點值得討論。其一,如果我們是正常走在路上,經過別人家,住家窗戶打開而得以看到屋內活動,這種向內看的行為,不會構成偷看之罪;但是,若是架樓梯爬上窗戶,就可能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偷窺之罪。其二,若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就可能構成偷拍之罪。

  故本件若無相關照片及影片之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偷拍的行為,或許不見得被認定構成偷拍之罪;但是,架梯偷看人家非公開活動,還是有可能構成偷窺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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