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報導,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國家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關於在開放的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或其設施,經管理機關等為適當的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或減免損害賠償責任。

  以後,民眾在颱風天還跑去登山或看海,如果發生意外事故,就不能主張國家沒有盡到保護安全的責任而請求國家賠償。

  行政院日前宣布「開放山林政策」,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答詢時指出,政府鼓勵民眾冒險探索,但民眾要自己衡量及做好準備,自己有多少能力就爬多高,既然自己要冒險犯難,責任也要自主管理及負責。

  因此,配合政府開放山林水域,人民在從事各種大自然活動時,也應有自我保護能力及意識,所以國賠法第三條增訂第三項:「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四項,則是就自然公物內的設施,設有減輕或免除國賠責任的規定。

  還有,所謂的「警告」,也不一定是立一個牌子,因為設置指示牌有時也會破壞地形、地貌,所以也可能透過網路公告,或是山友協會、營建署、國家公園管理處等等各種方式讓民眾知悉,或是特定方式讓民眾查閱。

  多到大自然活動是好事,但應在對的時間作對的事情;在不對的時間,很難再說是作對的事情。因此,奉勸喜好山林大海冒險的兄弟們,天候不佳不冒險,颱風來時不衝浪,才能永保安康啊!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