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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傳統習俗,有的阿公阿媽會想要在過逝時,也分一份遺產給長孫。但是,如果只有這樣的「遺願」,卻沒有立下「遺囑」,這樣的遺願能完成嗎?

  最近,就有一個長孫未得到遺產而狀告父親的新聞。某康姓老翁過世後留下近3億元遺產,他生前口頭說要留一份遺產給長孫,後來老先生的五名子女討論決議只給長孫五百萬元。長孫因為遲遲未拿到五百萬元,跑到地檢署狀告父親侵占,父親則表示是因為兒子精神狀況不穩及擔心其拿到錢會亂花,所以要等房產賣出後再處理。兒子則質疑父親等人想侵吞應給他的錢,所以提告。

  不過,在這個案例,若老先生沒有預立遺囑,就算他生前有遺願要給長孫一些遺產,這個遺願對於其他繼承人來說,也只是「感情上的義務」而非「法律上的義務」。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換言之,阿公過逝時,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除非子女有比阿公還早過逝之情形,長孫才可以代位繼承依(註: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亦即,在此案例,長孫是沒有繼承權的。

  其次,只有阿公有立遺囑的情形,長孫才有法律上請求父執輩要分產的權利,否則阿公的遺願,並非有法律效力,父執輩就算未依遺願辦理,也沒有法律上的問題,只有情感上允當與否之討論而已。

*相關受訪內容請詳見:民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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