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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武界部落溪邊露營民眾遭鄰近水壩放水意外,造成四條人命的悲劇,台電人員遭地檢署傳訊後,已初步認為通報有疏失,然就台電本身是否要負起國家賠償的責任,網友間眾說紛紜,有認為當地已放置警示牌,註明「隨時會放水」、「進入山地管制區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等語,依新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受害民眾應負全責;但也有認為警示牌僅得減輕責任,不至於讓台電全部免責。只是討論應適用國家賠償法哪一條規定前,得先確認台電適用國家賠償法嗎?

  依民事法院向來的見解,國營事業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因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2項第3款就「公用財產」的定義,針對公司型態的國營企業僅限國家的「股份」,不包含國營企業的「事業用財產」,既然這些「財產」不是國家賠償法所說的「公共設施」,怎麼能適用國家賠償法?像是有人騎車撞到自來水公司或是台電公司的設備,摔倒受傷憤而提告,法院就會駁回民眾關於國家賠償法的主張。新聞提到武界部落附近的水壩,也就是「武界壩」,依照經濟部水利署所訂的《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管理機關是台電,營運機關是台電的大觀發電廠,不是政府機關,要主張國家賠償法恐怕有點困難。不過,確實有其他水庫洩洪,造成民眾人身財物損害,遭提告國家賠償的案例,因為水庫的管理機關並非都是台電或自來水公司,也可能是水庫管理局、各地區水資源局、縣政府等等政府機關,此時即可適用國家賠償法,雖然法院多半還是會以無法證明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駁回民眾的主張。

  至於,有無可能主張「武界壩」的主管機關經濟部負起國家賠償法的責任?恐怕不容易,因主管機關又不是實際營運機關,就算水壩今天不知何原因無預警洩洪,鍋也是在值班或是維護設備的基層身上,要主張經濟部相關人員有何疏失,恐怕不易,一些環境訴訟,環保團體曾要該國營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起國家賠償責任,但法院多認為民眾無法證明公務員有怠忽職守,駁回關於國家賠償法的主張。

  不過本案就算沒有國家賠償法,受害家屬退而求其次,仍得依照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去起訴台電公司,不至於完全求償無門。至於台電公司可能主張當地有警示牌,依法規定民眾不得擅自在河床上露營,於民事訴訟中或可依與有過失的規定減輕賠償責任;只是關於基層人員,或擅入該處的受害者的監護人的刑事責任之有無,恐怕檢察官和刑事法院得先做出判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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