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的陽光

  新聞報導指出,簡先生至新北市金山區水尾漁港往神秘海岸景觀步道旁,將1株約1公尺高的凹葉柃木 ( 註:一種常綠灌木,可作庭園、綠籬或防風用植栽),用鐮刀等工具挖走,被路過民眾看到報警,遭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簡先生雖然抗辯只是一顆小樹,但是偷挖路邊的樹木(註:路邊樹木,要嘛國家的,要嘛私人,那裡去找沒有人的?),可能會有刑法或森林法的竊盜罪問題。而且,在保安林地內偷挖樹木,更是嚴重犯罪。

  這棵凹葉柃木生長在保安林地內,可價值好幾千元,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管理。依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分為國有林、公有林與私有林。此外,該凹葉柃木所在地,並依森林法第22條編為保安林地。而其偷挖的凹葉柃木屬於森林之主產物(註: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規定:林產物分為下列二種:一、主產物: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二、副產物: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

  森林法第50條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要注意,森林法第52條規定,如果是在「保安林」竊取的話,可是要加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是很重的罪啊!

  地方法院依違反森林法判處徒刑6月徒刑,併科罰金四萬一千元,緩刑二年,應向公庫繳5萬元,真是好貴的凹葉柃木啊! 在森林裡或海岸觀光區,不要看到好看的樹木就挖回家去,小心觸犯重罪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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