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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透過直播平台架設頻道,是很多年輕人的夢想,除了藉由直播賺取平台分紅的廣告費用外,也可以置入性行銷,在直播過程中代言產品。很多人為了讓自己的頻道更有內容,常常會在直播過程中放音樂、畫面加圖片,但這些其實都要取得授權的,最近中國大陸就有個直播主,因為未經授權直播了他人的歌曲,遭法院判罰民事賠償,如果這件事發生在台灣,恐怕直播主連地檢署都要去走一遭了。

  之所以說要取得授權,是因為別人的歌曲也好、圖片也好,原則上是不能未經授權放在網路上給別人瀏覽的,除了涉及著作的重製外,更會因為直播內容常常會留在伺服器上,讓觀眾事後可以瀏覽,也有涉及公開傳輸的問題,直播主常會疏忽去取得權利人授權公開傳輸權,雖然著作權法上有豁免規定和合理使用,但直播主既然是靠直播維生,很難主張這是個人使用行為,而非屬營利,要依照上述規定免責相當困難,或許這也是中國大陸該案例會遭法院判決應賠償的理由。

  台灣的著作權法侵權者除了民事責任外,還有刑事責任,侵害重製權也好、公開傳輸權也好,權利人都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且類似侵權案件,權利人通常都是先告刑事,讓檢察官去替他們逼和解,所以直播主在想要豐富自己頻道內容、服務觀眾之餘,可先得看看有沒有用到別人的著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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