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聞不斷傳出托嬰中心或其家屬有不當對待兒童的情形,像是拿木製鍋鏟打幼童腳底,還強行將孩子塞進櫃子或是因為哭鬧,遭家屬虐待致死等情況,令人相當錯愕及憤怒,不少網友乾脆發起「私刑正義」,肉搜加害人的資料,聚集上門要為受虐兒們討回公道。
  虐待兒童大略可以分為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及疏忽等類型,都是我們應該重視的。那麼,除了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之外,這類的虐兒行為可能會有何刑事責任?
  首先,依照虐待的「行為」之不同,有刑法的不同犯罪的適用。一般的情形例如傷害罪,嚴重則可能有重傷害、妨害性自主罪、遺棄罪,甚至到殺人罪。並且,我國另外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當中有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故意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說,基於對兒少的特別保護,對兒少犯罪有特別加重,會較對一般成年人犯罪來得重。
  另外,我國刑法另外還有「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規定「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自實務上由於舉證困難,法院檢察署往往不願適用。
  近期連續虐童案件的發生,已有立委提重罰的修法建議,但除此之外,尋求行政機關例如社會福利系統、教育體制的支援或許才是比較有效的方法,以求根本上降低案件發生的機率,遏止悲劇不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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