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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有二種方式,一種是協議或和解離婚,一種是裁判離婚。基本上,協議或和解離婚,是雙方就離婚的各式條件達成共識而離婚,裁判離婚是指雙方沒有就離婚或離婚的條件達成共識,由法院判決方式結束婚姻。在協議或和解離婚時,就要注意協議或和解的內容,一般來說,例如有關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是否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最近有一件案例,是離婚後發現通姦提告侵害配偶權的爭議訴訟。新聞報導指出,某林先生與同事到廣西經商,在當地認識邢小姐後外遇生子。之後返台與妻子離婚再娶邢小姐。隔年林男前妻替有特殊疾病的兒子申請補助時發現,發現前夫林先生曾領養一名三歲兒子,才發覺早就外遇生子,於是提告求償。刑事部份雖判決通姦罪成立,但是民事部份只有判決邢小姐賠償林先生前妻三十萬元,林先生卻不用賠償,本案還可上訴。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則,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   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此故,通姦相姦足以破壞婚姻關係之圓滿,並侵害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不法侵害其基於婚姻關係之夫妻身分法益,致精神上受有痛苦,得請求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然而,在本件,因為林先生前妻在另案剩餘財產分配事件,雙方達成和解,約定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賠償。因此,即令林先生前妻表示於離婚時,尚不知悉林先有外遇產子之事實,因此主張和解內容應不包含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云云。但是,判決認為和解筆錄有記載「任一方均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且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等語。所以說,雙方經法院和解而離婚,不是以裁判方式離婚,自無可歸責之一方無權訴請離婚之情事,而且依上開和解內容可知,不論和解當時林先生前妻是否知悉林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通姦行為,均不得再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請求賠償。

  在簽立離婚協議或是和解離婚時,就雙方可能產生對他方的損害賠償或是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想清楚後再簽立,例如本件是約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他方請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受之損害補(賠)償」,所以事後就算發現有可以請求賠償的事實,也不能再求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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