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狗坐遊覽車.JPG  

  新聞報導指出,前總統馬英九先生因為涉嫌洩密案,原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上訴二審之後,高等法院改判有罪,但像報載所稱通保法上洩密這種最重本刑並不高的罪名,可以再提起上訴嗎?
  過去本來是不行的,不過後來在台灣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之後,納入國際人權法的精神,認為如果有罪判決都要給予當事人上訴救濟的機會,如果是一審有罪、二審有罪的輕罪案件,因為已經有提過上訴了,所以不給予上訴救濟機會,也不會國際人權的精神;但如果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呢?那麼,就算這是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輕罪,也會變得能夠上訴第三審,這一點是依照公政公約施行法第14條第5項規定:「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以及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的規定。
  也因此,雖然馬前總統在本案中被判了四個月有期徒刑,但是由於原第一審是判決無罪的,他可以提起第三審上訴,擁有對於有罪判決救濟的機會。整個案子未來會如何呢?可能就要讓最高法院去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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