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  

  最近新聞上提到,在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變後,新增如果離婚之後,婚姻存續期間如果有一方為公教人員,婚姻期間超過2年時,他方可以就其退休金可以就婚姻存續過程中有與公教人員服務年資重疊的部分,請求分配一半,換句話說如果有位公務員在結婚當天開始當公務員,退休當天離婚的話,前配偶原則上可以要求他的退休金的一半,以貫徹從民法制定「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以來的評價,消息見報之後,雖然引起軒然大波,但銓敘部表示,這已經是通過的法律了。

  規定在去年八月通過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內容為:「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教職人員的部分則是規定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第83條第1項、《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第34條第1項,但就私立學校教師、其他勞工、軍人的部分,目前則還沒有此規定,而上述規定,預計將於隨公教年金改革,而於今年七月一日開始施行。

  而為了讓他方配偶便於行使權利,這個請求權的行使,在兩造不能議決的時候,請求方可以直接核發退休金的機關直接審定、撥給,因為雙方何時結婚,都是政府機關可以掌握的事情,所以試算起來相對容易。只是這個權利在雙方已經有剩餘財產分配訴訟存在的情況下,仍然有可能於該訴訟中一併被爭執的可能,特別原則上是雙方各半,但法院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仍有酌定、免除分配權的權力存在,可以預見未來類似訴訟一定會更加複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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