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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男子與其妻結縭超過二十年,共同經營茶葉生意,但男子脾氣不佳,時常暴怒摔東西、屢次辱罵妻子,也常因理念有異而爭吵,連臭婊子這種不堪入耳的話都出來了,甚至持水果刀擲往年僅七歲的女兒,其妻再也無法忍受,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的法官認為婚姻尚有挽回之餘地,妻子之訴駁回;不過到了二審法院則認為夫妻感情已蕩然無存,判決離婚。

  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分別有明文。其中「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其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為斷。至於「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斷標準就是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即依客觀事實該婚姻是否已達於任何人處於同一狀況,均將喪失維持意欲之程度而定。倘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

  婚姻本就是以相愛為基礎,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如果給自己的另一半帶來莫大的精神或身體上無法忍受的痛苦,無法繼續保持婚姻的圓滿和幸福,產生了難以修補的裂痕,繼續生活在一起也毫無意義,離婚就成為不得不的選擇了。理性溝通、相互尊重和彼此諒解才是維持婚姻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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