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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王忠義殺母案,於審理過程,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以跌落溪中撞擊石頭受傷因而溺斃之成分居大,認為無明確的證據係刻意加工造成被害人死亡,並且也認為還有其他的證據需要調查,因此裁定停止羈押,被告釋放後限制出境,案件仍在審理中。
  媒體報導,當年參與鑑定的法醫石台平直言兇手就是王忠義沒有別人,還說「可能性達百分之一千!」本案最終有罪與否,應由法官依憑證據論斷,尚未審理結束的案件,石法醫憑什麼在媒體斬釘截鐵說這案件「百分之百是凶殺」呢?審理中的案件,同意可以合理評論,但不能未審先判。即令曾經第一審判決有罪,未定讞前的推論,若變成百分之百的結論,那我們還要法院幹什麼?直接把法醫送進法院當法官就好了。
  臺中高分院目前並未說本案被告無罪,法院只是說目前證據不足,先行釋放羈押中的被告,案件都還在審理,石法醫竟然說高分院法官不懂,被台大法醫研究所牽著走,這像是專業鑑定人講的話嗎?
  之前,另外一件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再審原本已經因殺人罪入監服刑的呂介閔案,經重新實質審理。當年,該案被告判決有罪的理由是:「被害人左側乳房上咬痕,乃被告牙齒所留下,業據被告自承在卷」、「鑑定人石台平於原審證稱:該咬痕是由愛生恨之表現,且產生時,被害人應已陷入昏迷,是瀕死傷。」僅管,當年無從確認被害人乳頭所採集之檢體是否為被告所遺留,然而鑑定人石法醫認為該咬痕是呂介閔所為,判決也根據石法醫的意見,認定左側乳房上咬痕為呂介閔造成的,最後判呂介閔有罪。後來,採得混合之非被害人DNA型別與呂介閔DNA型別不同,法院再啟調查,重新審理本案後判決無罪。
  事實上,法醫不能替代法官而作出非科學性的法律推論工作,法醫的工作是依據客觀狀態提供科學分析的陳述,至於有罪無罪的結論,這是法官的工作。法院請法醫來作鑑定,是希望根據鑑定人觀察到的現象,提出客觀、科學的意見,不是請法醫來下判決的。
  除了前開呂介閔案的鑑定問題,之前對於石台平法醫在他案的鑑定疑義,敝人也曾提出指教。過往,敝人辯護某案件也是由石法醫擔任鑑定人,該案被害人本是車禍撞擊死亡,石法醫斬釘截鐵說是倒車輾壓。因此,第一審、第二審都認定被告成立殺人罪。後經最高法院發回重審,再次詰問石法醫到底有無親眼看到車輛右後輪的血跡,他說:「沒有看到車子,是聽他們報告說的。」再問為何曾經作證說是被告車輛右後輪輾壓,他回答:「我聽說右後輪有血跡,所以才會作證說右後輪輾壓的。」有這種聽說的鑑定方式嗎?最終,本案殺人罪部份改判無罪。在呂介閔案,石法醫一句「該咬痕是由愛生恨的表現」,不僅超出鑑定範圍,也非身為鑑定人應該說的話。

  法院是根據證據下判決的地方,判決是證據的真相,不一定是百分之百的真相,這是人類的有限性。我們在社會生活所認定的真相,是根據經驗法則及感覺而來,與法院的真相不盡相同。說穿了,法官不是神,只能依證據認定真相,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罪,只能判決無罪。關於王忠義殺母案,被告到底有無殺母,只有被告自己和老天知道。我們要瞭解,設立一套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就是要避免國家胡搞亂判,避免民粹、專制、暴君、恐怖、感覺等方式審判。而且,鑑定程序只是審理中一部份,並非審理的全部,鑑定人是協助法院發現真相的人,鑑定人不應該也不能越俎代庖逕下判決結論。

既然王忠義殺母案還在審理,而且法院是根據台大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作初步論斷,石法醫若有意見,應在法庭上說明,不應該在媒體直接作出「百分百」的判決結論。法官還沒宣判,鑑定人就已經下判決了,法官還幹得下去嗎? 

 

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25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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