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一件返還借名登記的土地,卻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當事人不得不打行政訴訟主張是借名登記,而非贈與的契約關係。
新聞案例指出,有兄弟共同出資購買土地,登記在弟弟名下,事後移轉登記回哥哥名下,國稅局說是贈與契約,應課贈與稅。行政訴訟打了四年多,最後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指出,國稅局並不能證明以調解移轉為登記原因,將土地應有部分的三分之一移轉登記給兄長,構成無償贈與行為;但是,當事人提出證據卻能合理說明該土地,最初是由兄弟共同購買,再以信託或借名登記方式登記在三弟名下。本案緣起,兄弟就借名登記土地爭議,在調解委員會達成調解,之後並到稅捐稽徵處申報土地增值稅,結果稅捐稽徵處竟向國稅局詢查是否涉及贈與之事?國稅局根據所查得資料,認為本件有涉及贈與之事實,因此認定應繳納一百多萬的贈與稅。當事人不服,申請復查及訴願均被駁回。高等行政法院在第一審也是敗訴,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未依職權詳加調查,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
更一審則認為,當事人已經說明且證明兄弟合資購買土地的事實,而借名登記在兄弟一人之名下;後來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成立,登記名義人同意將原合資購買的土地持分移轉登記回去給兄長,只是返還兄長原本應有的土地持分,並非無償贈與,於是撤銷訴願及復查決定。
由本件案例可知,不動產借名登記的情形,在原始借名登記之時,應該保留權利人出資或是借名登記之證據。否則,其後移轉登記回來的時候,若國稅局要求提出資金證明卻提不出來,很容易被認定是贈與行為,而被核課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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