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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林縣警局破獲了偽鈔集團,該集團的作品幾可亂真,趁春節鈔票流動率可謂頗大的時間點想要大撈一筆,將一名男子及新住民逮捕到案,總共搜出了兩百六十萬元的假鈔,且有數十萬元的假鈔已流入市面,在警方努力下已經追回一小部份,惟仍有一部分尚未追回,民眾得小心自己拿到的錢就是偽鈔集團的非法傑作。
  關於偽造與變造幣券罪,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有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在刑法第195條第1項也有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偽鈔集團製造假鈔總不會純觀賞吧,絕對是意圖供行使之用無疑,觸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三條一項的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又本罪為刑法第195條之罪的特別規定,保護法益當然也相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法定刑度較重之特別法,即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三條一項論處。拜那些偽鈔集團所賜,普羅大眾較容易因此觸犯的就是刑法第196條第2項,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般人拿到紙鈔不可能仔細端詳是否偽鈔,應該就直接放入皮夾了,就算之後發現這張紙鈔怎麼看怎麼怪,反應一定也是假裝不知道趕快花掉,只是背後的法律責任可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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