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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老婦人以其丈夫過世後無維持生活之能力亦無收入為由,向兩名養女各索取每月新台幣六千六百元的扶養費;養女們表示養父往生後,養母繼承了大筆遺產,且與哥哥一同生活,哥哥又有兩筆不動產,經濟能力佳,生活根本不成問題,倒是她們倆嫁人後皆無工作收入,尚有小孩需養育,經濟能力與養母相比望塵莫及,對於養母之扶養費實無力負擔。法院審理後認為,老婦人的丈夫過世後留有土地數十筆,總價值上千萬,亦有現金兩百萬,非不能維持生活,裁定兩名養女不用負擔扶養費。

  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相信沒有人會否認爸媽有義務養小孩,小孩長大後也要養爸媽這件事。倘若今天的狀況是孩子長大後經濟狀況不佳,饘粥餬口,而父母財產豐厚,錦衣玉食,此時孩子仍需要負擔父母的扶養費嗎?(雖然連膝蓋都認為還要負擔也太扯,但我們要講求法律依據)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民法第1117條第1項有明文。但第2項有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之生活者,免除其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前述「不能維持生活」係視扶養權利人之財產狀況是否足以維持生活而定;而「謀生能力」顧名思義就是還有沒有工作的能力。換言之,子女因負擔扶養父母之義務致自己不能維持生活,至多也是減輕義務,尚不得全部免除。那如果剛好你有個有錢爸爸或媽媽,還能以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則他們即無受扶養之權利;若他們不幸與你一樣粗衣糲食,不能自己維持生活,即使尚有謀生能力,你也只得勒緊褲帶的履行扶養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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