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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幾年前,張姓男子因為家暴案件被判刑,認為司法不公,而開著公司的砂石車衝撞總統府洩憤,造成府前廣場白鐵欄杆、阻車柱、台階與牆面等設備毀損,總統府除了向張先生提告外,也對張先生的公司提出連帶賠償責任。

  新聞指出,張先生幾年前駕駛一輛35噸砂石車,從凱達格蘭大道加速直衝總統府正門,沿路撞壞總統府前欄杆、阻車柱、安全門、花崗岩台階、大門門柱與外牆。法院認為張男看到站哨的憲兵,沒煞車也沒閃避或按喇叭示警,直直衝過去,判決成立殺人未遂罪。至於民事賠償部份,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因此,總統府主張加害人是在上班時間駕駛車行的砂車撞壞鐵欄杆等物,要求僱用張先生的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被當公司則表示,不可能料到司機會開砂石車衝撞總統府;僱用張先生之前,有詳查其學經歷、家庭狀況與有無駕照,並且,每月還定期召集受僱司機宣導駕駛安全教育,檢討違規或發生事故的司機;甚至於事發前,張先生也沒有出現異狀,公司無從防範張先生的自殺式犯罪行為,抗辯不應為此負連帶責任。

  不過,法院認為僱用司機除了考慮技術是否純熟,也應注意受僱人的性格是否狂放或粗疏,更要避免司機將重達35噸的砂石車當成犯罪工具。法官指出公司雖定期舉辦內部教育訓練課程,部分砂石車也裝有GPS監控設備,但在案發的時候,並沒有監看系統畫面,所以沒能及時發現張先生破壞車內監控系統;另外,公司的教育訓練課程,也欠缺「避免司機利用砂石車侵害他人權利之可能」的相關內容,所以最後認定公司沒有盡到相當監督的責任,判決公司應連帶賠償二百多萬元。

  由此案例,提醒公司行號僱主,尤其是僱用他人駕駛交通工具,更應盡到監督管理的注意義務;否則,對於受僱人過失或故意加害於他人,非常容易構成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本件,就算僱主抗辯沒人料到會有砂石車司機自殺撞總統府,法院則認為平時就要注意司機的人格特質,且關於車內監控設備要隨時掌握;甚至於,本件的僱主也有教育訓練課程,法院還是認為內容不夠,也就是說,關於加強避免受僱人發生侵權他人行為的教育訓練,是有必要的。換言之,僱主應針對自身公司的特質及受僱人的工作態樣,絕對有必要訂出一套「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之安全防護或教育訓練課程,並且要留有相關紀綠,在發生可能的連帶責任事故時,才能提出免責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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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