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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在台北市內湖區白天,又發生有嫌犯隨機殺害幼童的重大治安事件,頓時引發民眾恐慌,警察機關也隨即收到指示,在各個重要公共場所密集巡邏,並駐守在捷運與車廂。但有人指出,如果依照之前類似案件,例如台南湯姆熊殺幼童案或是北投幼童割喉案的被告,嫌犯可能會被判十年以上,甚至是無期徒刑的重刑,但仍有假釋的可能,只是既然無期徒刑就字面上的意思是應該永遠關起來,怎麼還能申請假釋呢?
  原來,依照刑法第77條仿效英國的規定,為了給予受刑人能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特別設置「假釋的制度」,就算是無期徒刑,也在適用範圍之列,在2006年以前的舊法時代,無期徒刑只要服滿15年(含羈押),就能夠申請假釋,2006年之後則是考慮到受刑人累犯比例日漸上升,因此延長到必須服滿25年才能申請。
  但假釋也有例外,例如說,如果是重罪的累犯,就不適用,例如說有人是殺人罪(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的累犯,經假釋之後,在假釋期滿或被赦免的五年之內、甚至是在假釋期間,又犯這類型的重罪,未來在服刑的時候,就不能夠申請假釋,白話來說就是「三振條款」(第三犯就不能假釋了)。或者是涉犯性侵害或是恐嚇擄人勒贖的重罪,被宣告必須強制治療,但治療後危險性沒有顯著降低時,也一樣不能申請假釋。
  所以結論上來說,就算是無期徒刑,只要服滿25年,一樣可以申請假釋,經許可後踏出監獄,回到社會中。

參照規定:
刑法第77條: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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