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有趣的新聞案例,甲男與乙女訂婚,男方付了六十萬元聘金,還給了黃金首飾,甚至男方還替女方還了七十萬元債務,新聞還說男方也給了女方零用金、房租、信用卡費、寵物費、冷氣費 ,這麼好!後來,雙方發生性關係後,乙女向母親說甲男性無能,惹惱了甲男,要求退婚,一方面告乙女詐欺,講他性無能的事,還提告誹謗。一方面要求解約後的贈與物返還及損害賠償。雖然醫院檢查後確認甲男性功能正常,不過檢察官認為乙女沒有詐欺的意圖,也只是向媽媽抱怨而已,沒有散布於眾的行為,予以不起訴處分。但是,民事判決部份,則認為婚約解除,乙女應歸還聘金、代償債務及信用卡費、婚紗費用、黃金首飾等費用,近約二百萬元。
嗯,由此案例,來談談民法親屬篇關於婚約的規定,依民法第973條: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這是訂婚的年齡限制規定,年輕人要注意,想訂婚的話,夠大嗎?再來,依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注意哦,人家不想結,可不能來強的喲!另外如果有類似民法第97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還可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最後,婚不結了,怎麼善了呢?依民法第977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男方最最關心的條文,莫過於民法第979-1條的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婚不結了,聘金可要還人家啦!如果準丈母娘太喜歡準女婿了,相反的,若女方送給男方一大棟房子,男方也是要退還的呀!
由此案例,提醒我們,金錢是買不到愛情的,唯有出於誠摰的心,二者心心相印,才能締結美滿的婚姻。否則,什麼性無能、詐欺犯惡言相向,這好嗎?總覺得「聘金」這習俗,真是很糟糕的爛傳統,經常搞的結婚人二家人不愉快。大聲呼籲,廢了這惡習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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