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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苦命經朋友介紹,到知名飲料店打工,每週三天,由於每次上班時間都超過8小時,向老闆要求第9小時開始的加班費,卻遭老闆拒絕,打工族不能領加班費,而且就算每天超過2小時,整體來說也沒有超過兩周84小時的範圍,所以不用給加班費,試問老闆這樣說有沒有道理?

※ 一般勞工之所以常常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卻都沒有領加班費的原因,除了雇主違法之外,在於勞動基準法有所謂的「彈性工時」制度,也就是把其他天的上班時間,挪移到某幾天來,譬如說有勞工星期一上10小時,星期二上6小時的班,平均來說還是每天上班8小時,不能請求加班費。
※ 但雇主要使用這種「彈性工時」的制度,並不是完全沒有限制:
首先就算「再彈性」,二周或四周彈性工時的情形,每日上班也還是不超過10小時,八周變形工時的時候,每日上班不得超過8小時;
其次,依照勞基法第30條第4項、第30-1條,必須要限於主管機關也就是勞動部指定的行業才適用;
最後,也要經過工會或者是勞資會議的同意,就算勞工個人同意都沒有用。
※ 不滿足上面三個要件,只要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每二周工作超過84小時,就依然要給勞工加班費,不會因為是打工族(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什麼不同。並且,由於勞動部不承認打工族可以適用勞基法關於彈性工時的規定,所以打工族每日如果工作超過8小時,一定要依照勞基法第24條給予加班費,否則雇主除民事責任外,還會被論以勞基法第79條的罰鍰。
※ 因此,苦命的老闆還是要給苦命在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的部分加班費,不然苦命可以向當地勞工局檢舉老闆的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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