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道口的富士山  

  法院對於假處分之擔保金額,即若債務人若因假處分所可能受到的損害,但這種損害計算,會因為假處分對象之不同而不同,通常有兩種計算方式,主要是使用「損害的全額」,譬如說因為假處分可能受到100萬之損害,聲請人就必須先提供100萬來作為擔保。但例外在難以計算損害全額時,法院有可能會直接以標的物之價額來計算,或是交易價額之三分之一來計算,這一點會視該標的物之不同而不同。

※ 不動產:對價利息損失:在標的為「不動產」的時候 ,則是依據不動產在假處分到訴訟終結期間,因無法使用、處分所可能受到的「對價利息損失」。
※ 不動產以外之物
船舶:船舶之性質很接近不動產,但在市場流通上,則難有像不動產一樣的高交易價值,並且需要考慮折舊,增值較為困難,有案例則是以系爭船舶的實際出售價額之約略三分之一來計算擔保金額,不過外觀上是表示此為「考慮各類因素所得之結果」。

債權損害:若因假處分,所可能受到之經濟上損失,像是債權損害,就是經濟上損害的「全額」。也有像是假處分當事人之智慧財產權時,譬如說允許聲請人一段時間仍得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這時候也是用損害的全額。另外像是最常見的票據假處分,也是以「票面金額的全額」作為假處分之擔保金額。其他標的物,例如像是貨物原料、機器設備,法院則是直接以該貨物或機器之全部價值來計算擔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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