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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與布痞

  葉公看鄰居張魯養了一隻漂亮的黃金獵犬龍龍,很羨慕,也想要養一隻,於是從朋友劉璋那邊受讓了一隻小博美狗阿土,沒想到有一天阿土出去散步,被動保局的人以為是流浪狗,帶回去收容,葉公獲鄰居通知後馬上趕到動保處領回,並痛罵動保局的人沒有愛心,居然把他的愛犬當流浪狗要安樂死,沒想到動保局反而指責葉公沒有幫博美狗阿土裝晶片。

  解析:依照修法後的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2項規定,飼主一定要幫自己飼養的寵物(有被主管機關公告要的,例如,農委會就有要求狗狗要登記)植入晶片,立法目的認為「為落實寵物登記制度,強制要求經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皆應植入晶片,以利後續管理追蹤,及飼主違法之究責」。也就是如果寵物不小心被當成流浪動物被收容,一掃晶片就可以知道是誰養的,而通知領回;也可以再發現飼主之後放任該寵物四下趴趴走,而沒有繫頸繩,動保處一掃晶片就知道要找來來處理;或者說,像是新聞上有提到因為寵物在馬路上亂跑,造成車禍的時候,一掃晶片,就知道誰要負責任。而加上以往,基於植入晶片耗費成本(大概兩千元,不過有些縣市會給補助),除了台北地區以外的地方,多數飼主是沒有幫寵物植入晶片的。

  雖然法律這樣修,只是動物保護法這樣「修法要求強制植入晶片的規定沒有直接規定罰則」,必須要經過一個勸導的動作,換言之就是不會一下子因為飼主沒有幫寵物植入晶片就開罰。但是在台北市、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裡面,都有強制要求飼主必須要幫寵物植入晶片,否則就要加以開罰的規定。所以,如果是在修法後,動保局的確是可以指責葉公沒幫寵物植入晶片的行為。甚至如果是在修法前,但葉公所在的縣市政府就有規定寵物要裝晶片的話,動保局可以直接處罰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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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