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土地爭議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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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爬山玩水  

問:坤賓伯身為佃農向地主租地種田至今已70餘年,光復後所耕種的土地租約受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保護,早在民國40年代就已經在縣政府的民政課登記三七五租約在案,他的一生只在乎三件事情,敬天祭神、家人平安、耕田種稻,這塊地的地主經常換人,不是因為子孫揮霍敗光祖產,不然就是貪圖地價上漲出售圖利,但坤賓伯視土地為生命的一部份,既使米價大跌,種稻早已不敷成本,但他從不停止耕種,甚至政府休耕補助比耕種獲利更大,仍然不願休耕任田地荒廢,他一生不求名不求利,只求順天應時跟土地共存。天不從人願,惡人雄發現坤賓伯這塊地有炒作機會,買下這塊地,意圖終止坤賓伯租約,好轉售獲利,惡人雄稟持著不放手直到獲利到手的信念,於是聲稱這塊田地在地政資料上顯示的是林地,不屬於375減租條例保護的範圍內,等租約到期就要趕坤賓伯出去,但是坤賓伯根本不識字,心想地目是田或是林第一點都不重要,從大正年間到英九時代不都是這樣耕種嗎,怎麼可以就這樣趕他走,誰能幫坤賓伯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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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南投旅遊  

巴布建設公司新蓋了一棟大樓,為了服務住戶並增加賣點,與買房子的客戶約定將巴布所持有的一樓獨立空間作為大樓住戶休閒泡茶、開住戶大會的場地,供作公共使用,不料多年後巴布公司因資金短缺,決定將此獨立空間賣給同棟大樓住戶馬克,馬克取得產權後認為一樓為他所有,要求住戶應該把一樓的空間交還給他,其他住戶反彈,認為當初是跟建商約定好給大家使用,馬克怎麼可以反悔,馬克反駁:有事去找巴布,他可沒跟任何人約定過自己的房子給大家用這種蠢事,自己的房子自己用。請問誰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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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爬山  

最近有新聞報導,一名男子花了一千多萬元買下一棟透天厝,重新裝潢時發現房屋有鋼筋外露、水泥剝落、布滿壁癌等情形,將剝落的水泥塊送驗,發現竟然是「海砂屋」,憤而控告賣方詐欺,賣方雖然辯稱不知該屋是海砂屋,但坦承多年前該屋曾經發生鋼筋外露、水泥剝落等情形,當時他有雇工修補,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賣方明知該屋曾有上述情形,卻未善盡告知義務,還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面「建築改良物是否現有或曾有鋼筋外露水泥剝落情事」的選項勾選「否」,依詐欺罪嫌將賣方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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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春假  

問:吳老頭名下登記一塊為建築用地,吳老頭持該地向銀行抵押借貸五千萬元;後來吳老頭落跑未還款銀行。然而,該土地原地目應該是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地政機關卻誤登記為建築用地,後來更正為正確之土地登記。試問:銀行可以主張土地登記錯誤,以致超估貸款造成損失,請求地政機關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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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春假  

有件請求返還土地的案例,相當有趣,據新聞報導,有位老兄到法院以拍賣方式買了一塊地,當初拍賣公告說土地上有漁池,未在拍賣之列,老兄仍然興趣盎然,拍得該塊土地,不過原地主張魚池不在拍賣範圍,所以不願交出魚池部份土地。老兄只好打官司要求返還土地。據新聞轉述法院判決內容,法院認為魚池周圍以石塊砌成的,而且在客觀上是不能與土地分離,法院認為魚池已變成土地的重要成分,判決原地主要將魚池內的水抽乾,撈出魚類及水產後,返還土地給得標土地的老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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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宜蘭之旅     

問: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已約定租金數額及調整之標準,還有可能再調整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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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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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個實務案例詢問,大略是共有的土地,協議分割不成,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分割後,當事人將自己取得的部份出賣給第三人,買方即第三人要求買售之土地應將其上南洋杉樹木及部份圍牆清除,才同意支付尾款。因此,當事人將樹木挖起後捐贈予學校。之後,種植樹木的人提出刑事毀損告訴,當事人因此而產生憂鬱症等狀況,提出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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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昇法律       

        登記先生所有的房屋,離婚時約定太太有房屋永久使用權,請問之後先生可以一起使用這間房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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