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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阿勝持有阿文所簽發之本票100萬元,經過本票裁定取得確定證明後,向法院聲起強制執行,但法院向阿勝表示要阿勝自己調查阿文有哪些財產,才有辦法強制執行,阿勝表示現在各機關都說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不給予他阿文的財產資料,如何查詢?所以請求法院執行處代位查詢,試問在現行法院執行實務上有採取這種作法嗎?

※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執行法院基於調查之必要,可以請聲請執行之債權人陳報資料或自己依職權調查。而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理論上」也可以做為第19條第1項所適用之對象,法院在此可以自為調查或是要求債權人自己去調查後陳報給法院。如果是前者之情形,依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可以向稅捐、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個人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且受調查者還不得拒絕。

※ 但上述全部都是理論上之規定,由於目前執行案件已逾100萬件,但各地方法院的民事人力基於中央政府總員額法的限制,從來就沒有隨之增加,繼而根本不可能在實務上要求法院執行處的書記官每個案子都鉅細靡遺地調查債務人財產所在,以便執行後有案款讓債權人可以受償。所以法院的作法多半是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的後段,要債權人持具有執行名義的文書自己去調查,調查的對象可能如下:
稅務機關: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可以調查的對象包含要課稅的財產,譬如說房屋、土地、薪資所得等等,但每查一筆要250元的手續費。

勞保局:由於薪資所得通常會投保,有投保就有紀錄。
集保中心:這是針對債務人所持有的有價證券,從2015年開始每查一筆要300元的手續費。
金融機構不提供查詢:基於保護客戶隱私為由,這一點可以參照金融機構的內規「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其中第2點表示僅限於犯罪調查-譬如說人頭帳戶、行政執行-像是欠稅才給法院、檢察署、警察局和其他司法機關查詢。唯一的例外是郵局,但2014年開始每查一筆要100元的手續費。

  之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時,法務部對此認為法院讓債權人自己去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並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各機關也會配合放行,但前提是債權人要拿得出「執行名義的正本」。

有一個可以爭執之點在於如果金融機構要主張基於保護客戶隱私不外洩為由,不給予債權人關於債務人之財產資料時,可否聲請法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前段職權調查?並且如果真的法院執行處發函,這時候金融機構雖然有前述的內規「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使用管理要點」,理論上也無法抵擋具有法律位階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之強制力。但對此,司法院就是基於前述的人力考量有內規表示執行處在裁量上要讓債權人自己去查金融機構-但金融機構會拒絕給一般人查詢,不需要自己發函給銀行公會。換言之,就導致只要金融機構的資料,債權人無法聲請法院來調查,繼而取得債務人之帳戶資料而成為執行標的,但就如前述,唯一的例外是郵局,或許是因為其前身為公營之背景,就算在外觀有民營化之後,還是會給查詢。

  因此,在本案中阿勝聲請法院代查資料之結果,最多只能代查到阿文有繳稅的財產(國稅局)、郵局帳戶、有價證券(集保公司)、薪資所得(國稅局和勞保)資料來聲請強制執行,但如果阿文的財產都存在銀行裡面,阿勝要取得資料就比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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