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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男子吸毒後上路,不是吸到上黃泉路,是開車上路,後來遭到警方攔檢,他體內也被驗出有三種毒品,雖說開車狀況看來正常,檢察官仍依公共危險罪將其起訴。不過一審判無罪,上訴二審仍無罪定讞。上個月也是一起國道警察在戒護爆胎的車時,遭一台拖板車追撞殉職,警方在該肇事車輛上發現毒品吸食器,駕駛這才坦承有吸食安非他命,且車禍時又是疲勞駕駛,累到恍神打瞌睡才釀禍。
  為何有人明明吸毒後駕駛,看似不能安全駕駛,最後仍無罪呢?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三款有明文。這與酒駕差異在哪?酒駕是酒測結果只要達到0. 25毫克,就一律被認定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狀態,就算今天遇到一個酒國英雄,酒量特別好,即使酒精濃度超標,依然可以走直線,開車還是很正常,直直開絕對不是問題,一樣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由於法條只有規定酒精濃度,未規定「致不能安全駕駛」,所以構成酒駕比毒駕容易。如果是吸毒後駕駛,也很明確驗出了體內毒品反應,然法條明文規定了「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個要件,因此,即使我們都知道吸毒會產生幻覺、感官可能會變得跟正常人有些不同等,但若檢警無法舉證證明確實因吸毒而導致開車時有何異狀、不能安全駕駛,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當然只能做出無罪判決了。
  這並非法官從侏儸紀穿越來到現代,而是法律明文規定就是如此,除非修法將”致不能安全駕駛”這幾個字拿掉,不然在無法證明的情況下也只能是無罪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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