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遭沒收押標金時可能會被行政執行

  近日有新聞報導,南部有鄉公所辦理河川疏濬採購案,有兩家營造廠投標時,被發現居然投標地址相近、押標金連號、服務建議書章節和內容相同,甚至連錯漏字都一樣,經認定具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的「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且無法提出合理解釋,故遭鄉公所發函要求繳回本已發還的押標金,營造廠仍置之不理,近日遭移送行政執行。

  採購法前述關於重大異常關聯的規定,目的在於防止有廠商、機關為了湊足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案,第一次投標難以適用《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而找其他廠商來湊家數、陪標的情形,由於是陪標而無意得標,這些陪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往往是由有意得標廠商來製作,且為了降低成本,通常都是複製貼上,或是擔保票據同時開立,繼而會有筆跡相同、投標文件的檔案錯字相同、押標金連號等情形,只要機關有心取締,其實不難發現有前述重大異常關聯的情形。

  而經查發現有重大異常關聯時,廠商除有可能遭移送檢調,追究刑事責任外,押標金也可能遭機關沒收或追繳,依照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的規定,機關實務上不需要經過訴訟為之,可以以行政處分直接取得執行名義,如果廠商拒不繳回、置之不理,此時機關可以移送行政執行署處理,行政執行署就如同法院民事執行處一樣,可以直接查封債務人的財產,甚至執行署更不乏將廠商負責人拘提管收,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只是拘提管收必須要經過法院審查,程序較為嚴格。

  前述新聞中,南部的執行分署收案後,不到兩週就追回款項,效率驚人,不過如果是對於機關追繳處分不服者,廠商應在收文後的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異議、申訴審議,如果對後續結果仍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畢竟未經法院確定判決的行政處分,在廠商諮詢專業律師後,不乏成功撤銷原處分的案例。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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