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所以,父母親有扶養孩子的義務,孩子長大了有照顧老父母的義務。此外,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是若是父母子女之間,不適用無謀生能力之限制的要件,也就是說,老父母只要不能維持生活,子女就要照顧,就算老父母仍有謀生能力也一樣。
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父母義務,民法第1118-1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第2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明年台灣就要進入超高齡社會,有愈來愈多老人須要被照顧,但有的老人在年輕時就很匪類,根本就沒有照顧家庭小孩,甚至還會打配偶、打小孩而有家庭暴力行為,這樣的老人還可以請求小孩照顧嗎?
愈來愈多法院判決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大略都是父母親早年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或是對小孩有虐待、不法侵害等等,而且情節很重大,所以法院判決小孩不用扶養老父母。
像是近來諸多新聞報導的幾個案例,都可以參考:
一名男同志追求愛情拋妻棄子,兩名兒子從小由擔任清潔工的母親拉拔長大,父親完全不聞不問。兄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兄弟表示98年間父母離婚,兩人出生以來,對父親的印象,只是居住在同一空間的人,無論教導養育、家庭經濟負擔,均由母親一肩扛起,靠著清潔工微薄薪資及教會教友熱心相助,將兩人扶養長大。另外,父親不但未盡扶養義務,同住時期在外積欠債務,經常有人到家中討債。即使賺錢也都用在自己身上,對家庭不聞不問,兩兄弟從幼稚園、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畢業典禮及結婚等重要事件,父親從未出席參與,且父親離婚後,雖約定親權由母親負擔,但從未探視、支付扶養費用,離婚後從此音訊全無。法官審酌父親自兄弟兩人年幼至成年,無視子女受扶養之需求,長期以來無正當理由未善盡扶養義務,情節確屬重大。因此兩兄弟主張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應予准許。
另外一名小華指控,他出生後不久就遭父母遺棄,是祖母及二伯撫養長大,然而他近日收到通知,父親因罹患失智症無法維持生活,被安置在長照中心,費用要找他要,因此他向法院提出請求免除扶養義務。小華表示他的父親由於罹患失智症無法維持生活而被安置在某長照中心,縣政府社會處通知他必須負責照護費用,但他認為父親從未盡照顧、扶養義務,從他剛出生不久就將他遺棄,就算偶爾回家也從不關心他,小華祖母也證實自幼就是由她跟二伯照顧,父親當時沒有工作還整天到處跑,從來不曾拿錢回家,也幾乎沒有回家探視孩子,孩子成年前的生活費與照顧事宜,全部都是祖母及二伯出錢出力養大。雖然這位父親確實罹患失智症,且名下無財產也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堪認是不能維持生活之人,有受扶養之必要,然而父親對孩子從未扶養,在孩子成長過程中亦未真心付出時間關心、陪伴,未盡作為父親的責任與義務且情節重大,因此法院判處小華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另一起子女向法院聲請要求免除對中風母親的扶養義務,理由是母親長期未盡任何扶養責任,且兩人已無聯絡多年。這件也是子女主張自幼便由外婆和舅舅撫養長大,母親自孩子出生後便未曾對其提供任何實際照顧或扶養,多年來雙方幾乎沒有聯絡,母親甚至不曾對她的生活、學業或成長表現關心。這名子女還提到,母親過去因吸毒等問題多次入獄,長期處於失聯狀態,未盡到作為母親的責任。更表示,由於母親多年來完全沒有參與她的生活,且沒有履行應有的扶養義務,因此子女認為要求她承擔母親的扶養責任顯然不公平,就算母親表示懷胎十月辛苦產下女子,並在女兒幼年時期悉心照顧,認為自己也有付出,如今因中風開刀,正在醫院進行復健,沒有工作和收入,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因此需要女兒的扶養。但是,法院調查發現該名母親在女子成長過程中,因為多次違法吸毒,頻繁進出監獄,未對女兒盡任何扶養義務。女子的成長全由外婆和舅舅照顧,母女間多年無實質往來,感情嚴重疏離。法院認為,該名母親長期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繼續要求女子承擔扶養責任,對她顯然不公,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另有一位輕度身障男子因生活困頓,每月的收入不足使用,向兩名子女提起訴訟,要求每人每月支付扶養費直至其去世,但是輕障男的子女和前妻提出其在婚姻期間的家暴歷史,前妻指控輕障男不僅將婚姻視為經濟交易,還曾說「娶老婆是來賺錢,不是來享受的」,在前妻懷孕期間,強迫其做粗重工作導致流產,即使前妻在懷孕前有穩定工作和經濟獨立,輕障男寄住在前妻娘家卻從不分擔開銷,此外,前妻指控前夫曾用碗和鋸子傷害、威脅自己,甚至有外遇行為,最後雙方離婚。最後法官認定,男子從子女幼時就很少探視、提供扶養費,離婚後更幾乎完全放棄扶養責任,考慮到其行為已造成子女經濟困難及心理創傷,最終判決子女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由上述案例可知,天下還真有不是的父母,如果老人有對其配偶或子女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是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且情節重大者,法院是可以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
年輕時未盡父母應盡的責任,老時自己就要承擔可悲痛苦的人生,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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