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新聞報導,過去新北市有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採購案,相關採購人員諸如校長、主任,為謀取私利,違背職務收取廠商好處等案,原本已經遭最高法院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確定,又因這些被告除刑事責任外,是否還要受到懲戒而遭懲戒法院判決,然懲戒法院卻判決免議,讓許多民眾不解。
其實,這並非懲戒法院網開一面,其實是因為在刑事判決中,這些被告本來就有因為貪污治罪條例被褫奪公權,又因為貪污罪判刑確定,往後本來就不得再任公務員,懲戒處分比起不得再任,都算是輕微,既然這些被告都已經不得再任公務員,又何必要去討論如何懲戒呢?懲戒法院判決指出:「……懲戒訴訟之目的主要在於確認被付懲戒人3人是否適任公務員,或得施予適當之懲戒措施而改善其等行為。就公務員關係之存否而言,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任用後應予免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其法律效果相當於現行公務員懲戒法中法律效果最重之免除職務懲戒處分。本院審酌被付懲戒人3人之違失行為,嚴重扭曲公務員之價值觀,本應責難,依渠等違失情節輕重程度,認應均依行為時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處被付懲戒人3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為適當,惟參酌上述相關規定之法律效果,認對被付懲戒人3人再為懲戒已無實益,而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舉例來說,如果有被告已經被判決死刑,那麼無論被告另涉犯他罪,都沒有再加重的可能,對不得再任公務員的人來說,再去討論要不要懲戒他,也是一樣的意思,懲戒法院也是因為這個理由,在該案中判決了免議。
懲戒法院的判決還可以上訴第二審,如果不服判決,可以在二十日內提起上訴,前述見解是否允當,未來仍有變動的可能,不過這也可以看出貪污治罪條例對於採購人員的監督,除了刑事責任外,行政責任也是一個應該考慮的議題。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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