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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警察阿金執行夜店臨檢,卻遭夜店保鑣小剛主張阿金沒穿制服、沒帶證件而拒絕讓阿金進入夜店,阿金表示該夜店是自己的轄區,負責人應該認識他,強硬要求保鑣小剛應讓其進場,遂與保鑣發生衝突,但不幸被毆成重傷,試問保鑣小剛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之妨害公務罪?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警察執行職務時應身穿制服,或是要提示證件,且應告知人民理由,否則依照同條第2項,人民可以拒絕,像是路檢、盤查等等,若是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沒有提示證件或身著制服,人民都沒有接受的義務。

    夜店臨檢本身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之警察對於公共場所之查證身分之權力,警察阿金自有同法第4條執行勤務時應出示證件或身著制服之義務。而阿金既然未出示證件與身著制服,保鑣阿剛自然可以拒絕臨檢。既然阿金的執行職務之行為本身並無合法外觀,阿剛就算將其打成重傷,頂多只有刑法上之重傷罪或傷害致重傷罪,並沒有另外妨害阿金執行勤務之行為,並部會再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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