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指出,事業有成的紀先生為家中排行老么,其近九十歲老母於七年前車禍跌倒,之後又中風,紀先生聘專業看護全日照顧,主張花費千萬元以上,後來紀先生發現母親有鉅額資產,認為費用應該她自己付,因此提出訴訟要求返還這些「代墊款」。
紀先生主張有五兄弟姊妹,平日其與母親最為親近,母親因車禍跌傷後,行動甚為不便,後來聘僱專職看護照顧,相關之看護費用、住院費用均由伊墊付。被告並主張依委任關係向母親請求返還相關代墊款,其次也認為若認母子間無委任關係存在,然本件紀先生既已為母親消滅對他人所負私法上債務,其管理係以有利於母親之方法為之,而且表示母親本即負有給付上開費用之義務,故應認未違反母親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所以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母親償還其已支出之千餘萬元代墊款。另外,紀先生也表示,母親名下尚有多筆不動產及存款,其財產價額高於一般社會經濟水準,難謂無資力之人,更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母親無受紀先生扶養之必要,兒子之扶養義務應尚未發生,也認為無義務給付,母親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利益,致紀先生財產受有損害,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之。
不過,法院認為,基於其為人子之心意,為母親支付醫療、看護費用等費用,即便其餘兄弟姊妹不願出錢,紀先生亦無怨無悔出錢照顧母親,並不計成本為母親尋得最好的醫療照護。一直到紀先生察覺母親尚有存款可動用,若不以母親之存款支付,其餘子女從未支付母親之醫療、看護等費用,卻於母親百年後尚可取得遺產,實不公平。然母親已因中風而致無法言語、行動不便,已聲請監護宣告。故兒子為母親支付上開款項之本意,顯然係基於為人子而盡孝道所為,本即與法定扶養義務不同,亦不能以嗣後提起本訴,即認紀先生僅係代為墊付。換句話說,既係本於為人子女之倫理孝道以支付其請求之款項作為對母親之奉養,自屬履行道德上之義務,依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不得請求返還。另外,也不符合法律上無因管理的要件,因此,第一審判決駁回兒子的請求,仍得上訴。
如果母子之間,真的就法論法,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假若母親有點錢,可以自己養活自己,子女就不一定會有法定扶養義務。但是,若子女是基於自己頗佳經濟能力,而委請較好的看護來照顧父母,這是「道德上的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1項第款規定,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當然,在其他案例,也許母親無資力,子女間有法定照顧義務,只是照顧程度費用的多少,還是應經兄弟姊妹們共同商討,避免事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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