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

                 今日有新聞報導,一名銀行行員於上網交友時,誤陷愛情詐騙,不僅掏出積蓄給未曾謀面的對象,甚至還利用職務機會,於在職期間總共盜取銀行1,001萬元之金額,一審台北地院依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判處該名行員3年6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因行為人已與銀行成立調解,故改判刑2年,緩刑5年。或許有人會認為不在銀行工作,就不用怕觸犯該條文,然而,刑法亦有背信罪之相關規定,因此,縱使不是銀行職員,還是有可能會有觸犯背信罪,不可不慎。那到底背信罪的要件有哪些呢?以下說明之。

                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白話而言,背信罪之成立,須有「1. 為他人處理事務。2. 故意『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故意『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3. 違背行為人任務之行為。4. 導致有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

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何謂「為他人處理事務」?

依司法實務見解,係指行為人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也就是說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果是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自然不會構成背信罪。

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又何謂「違背行為人任務之行為」呢?
依司法實務見解,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行為人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違背基於「法令」、「章程」、「契約」等規範所生照料他方財產利益應盡之義務

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又所謂「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所指涉範圍為何?
依司法實務見解,所謂本人之財產,係指本人之全體財產,不以本人委託之財產為限。所謂本人之其他利益,係指具體財產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利益,包括財產上現存權利或權利以外之利益。

整個銀行都是我的ATM—利用職務圖利自己,當心犯背信罪!那何謂損害「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呢?

依司法實務見解,只要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或是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讓未來可期待之利益喪失等(消極損害),皆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而且損害之數額,不須能明確計算,只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

                 綜上所述,背信罪的要件雖然看似單純,實則有很多的細節容易忽略,若是未審慎注意,很有可能會不慎觸法,因此,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還是要認真盡到應為的義務,不要有為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而故意損害本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才能避免誤觸法網。
相關司法實務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879號刑事判決意旨:「背信罪之本質在於一方違反因雙方信賴關係所負照料他方財產利益之義務(信託義務),導致他方發生財產損害。所保護之法益,係被害人(本人)之整體財產利益。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所稱『違背其任務』,係指在為他人處理事務時,違背其基於法令、章程、契約等規範所生照料他方財產利益應盡之義務。又背信罪行為之結果,須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謂本人之財產,係指本人之全體財產,不以本人委託之財產為限。所謂本人之其他利益,係指具體財產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利益,包括財產上現存權利或權利以外之利益。凡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且所生損害之數額,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642號刑事判決意旨:「所謂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指受他人委任,而為其處理事務而言,亦即行為人所處理之事務,必須具有『他屬性」,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並非為他人處理事務,自無由構成背信罪。申言之,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主體須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本其對他人(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基於一定之注意而處理該本人事務之法的任務,因之,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基於對內關係,並非對向關係,是基於誠實義務,並非基於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例如買賣契約之單純當事人乃對向關係,非為他人處理事務,其未履行給付義務,僅生是否有背交易上信義誠實之原則,並非違背其誠實義務,與背信罪之要件不合。」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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