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夫妻離婚後,通常會面對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即一般俗稱監護權)由誰行使或負擔等問題。在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這部分,如果不是夫妻平均行使或負擔(例如兩個小孩,父母各扶養一個),非行使或負擔的一方就會有應給付多少扶養費予行使或負擔的另一方的問題,因為即使夫妻離婚,雙方仍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2條)。

  但是民法第1119條只有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沒有給法院太明確的計算標準,一般人在扶養未成年子女時也不太會鉅細靡遺的留下收據來舉證每月實際支出多少扶養費,此時法院長年累積的實務見解就很重要了。法院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公佈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計算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標準,例如以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參之受扶養權利人即未成年子女甲○○現住在臺南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做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調查所示,106年度臺南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為19,142元,雖前述消費支出調查表關於菸草、家具及家庭設備、家事管理、房地租及水費、燃料和燈光、交通工具及通訊購置、交通設備使用管理費、汽機車保險費等均非未成年人之消費支出項目,然若干未成年人所需而成人不必要之需求,亦未採為計算之依據,及現今物價高漲,未成年人每天所須花費之餐費、交通費、衣著費、學費、教育費及其他基本支出等不在少數,是本院認以前開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消費支出表所記載年度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以此作為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基準客觀可考,併斟酌前開原告與被告之經濟能力、工作能力與財產,認關於未成年人甲○○所需之扶養費金額,以每月19,142元計算,尚稱合理。

  如果以台北市為例,在110年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是32,305元,平均下來夫妻一方需負擔16,152.5元,但畢竟這個數字是平均的,很容易受到高收入家庭的影響,以剛剛所說110年的台北市為例,每人每月32,305元,如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一個月花費高達64,610元,一年需要775,320元,不是每個家庭都有能力或需求以這麼高的金額來扶養未成年子女,所以法院也會以政府審核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最低生活費」為計算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標準,例如以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陳稱其月薪約46,000元,相對人則稱其目前育嬰留職停薪……再參酌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財產及所得資料結果,聲請人於105年申報之所得為156,00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相對人於105年申報之所得為366,847元,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可見兩造總收入遠低於臺北市家庭平均總收入,本院因認本件扶養費之計算適用上開標準即非適當,應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06、107年度臺北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5,544元、16,157元作為本件扶養費為基準,另考量日後通貨膨脹、李○○尚屬年幼等因素,及為便利計算而加計至整數,認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用應以20,000元為適當。本院依兩造之收入情形、經濟能力之優劣,並考量相對人為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人,自需付出相當之勞力時間,亦得評價為扶養費支出之一部份,認由聲請人每月分擔未成年子女14,000元之扶養費用為適當。

  同樣以台北市為例,在111年的最低生活費是每人每月18,682元,平均下來夫妻一方需負擔9,341元,父母負擔也會小很多。在定出扶養費後,雙方應如何分擔,法院則會看雙方經濟能力來裁判,例如以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親聲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本院審酌丙○○大學畢業,擔任研發工程師,109年所得收入639,813元,財產3筆總額7,586,870元;甲○○大學肄業,目前兼職餐飲業,平均月收入約2至3萬元,無財產等學經歷、所得收入及經濟能力等情(見本院卷第226頁訪視報告,第189-195頁兩造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財產調件明細表),丙○○資力顯高於甲○○,且較為穩定;又兩造之未成年子女乙○○由甲○○照顧,甲○○付出時間、心力較多;是丙○○應負擔較高比例之扶養費,甲○○與丙○○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比例為2:3,應為合理。 最後,如果一方遇到例如失業、收入減少、小孩生病等突發狀況,導致現有扶養費分擔不公平或無以為繼的話,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訴請法院變更。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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