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歡山美麗的花

  一般人行經無號誌的十字路口,不同向直行車或轉彎車,到底誰有先行的權利呢?或是誰有先暫停禮讓的義務呢?很多人其實經常搞不清楚,例如說:車道數相同而不同向車子,同時都要轉彎,原則上「左方車」要讓「右方車」先行,很多人一定以為是左方車先行。不過,左右方要如何區分呢?

  關於車子開到無號誌的交岔路口行進、轉彎,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由此觀之,基本上還是以「幹道支道」、「多線道少線道」、「直行轉彎」來判斷。

  若同為直行或轉彎時,要注意是左方車應暫讓右方車先行」,不要搞錯了,所謂左方車或右方車,是指我們在車上看出去別人的車輛在我們右方,我們就是左方車,左方車就要暫停禮讓。

  另外,臺灣省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函詢交通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規定事宜,交通部曾以101年7月25日交路字第1010016557號函作解釋說明,大略謂:

  一、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係依據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再予檢討修正,依接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合先說明。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係課以左方車駕駛人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之義務,並應暫停後在交岔路口視界安全無虞且能以通過路口不發生行車事故為停讓之原則,爰左方車按上開原則「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自不發生兩方車輛於交岔路口行車衝突之事宜,至於貴會所提以左右方之車輛同時到達交岔路口為準方有上開規定之適用,非但容易肇事,亦有違「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規定之意旨。

  最後要提醒,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規定,「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這種情形屬於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左右方車,可要好好分清楚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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