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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無論進行工程、財物、勞務採購,原則上都要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以提高採購效能、效率,且降低官員與廠商間不正利益輸送、遏止廠商間不公平競爭的情形。然採購程序對承辦官員來說,也有不小的成本,所以採購法也允許部分例外情形可以不適用採購法或不適用採購法原則上的公開招標程序,近日有台北市議員提到,台北市政府的社宅維護管理標案,承辦機關在廠商得標後,允許廠商依照契約在期滿後直接展延,許多原本為期一年的合約,可以自動展延27個月,也就是二年三個月,比原來的契約期限還長,並不合理,不過招標機關則表示並無違法,這樣說有道理嗎?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對於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雖然原則上應採行公開招標,然例外符合該條第1項各款情形,是可以採用限制性招標的,像是該項第7款的「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也就是原契約的擴充,依照交易習慣,由原廠商承作能比較有效率,這時候就允許機關不公開招標。只是,工程會所頒布的《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執行錯誤態樣》提到「(四)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例如原有採購清潔服務1年,後續擴充4年。」,如果原本1年的是公開招標,後續卻允許4年的擴充案不用公開招標,而採限制性招標,這就不太合理。

  回到新聞提到的爭議上,後續擴充案的二年三個月不用公開招標,前面招標的部分僅有一年,似乎是有些不合理,擴充的比本案還長,有可能如工程會前述的錯誤態樣所說「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標示之後續擴充期間、金額或數量,明顯過長、過大,顯不合理」,此部分可能就有待招標機關拿出更多資料進一步說明才行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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