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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聞報導,中油前勞工董事與煉製事業部的經理在五件標案中不法收取廠商賄賂百萬元,遭起訴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因於一審期間繳回賄款並支付公益捐款,最終取得緩刑。然在民眾向來的印象,貪污治罪條例是屬於重罪,為何還能夠緩刑呢?

  本次涉案的董事與經理,是因為另案煉製事業部執行長遭檢調追查時,擴大偵辦才發現,廠商長年來以支付「顧問費」、「諮詢費」的方式來賄賂董事和經理,此二人有權出席「董事會採購審議小組」、「採購審查小組」會議,雖然遭院檢認為就中油的採購事務上,屬於「授權公務員」,應該依照貪污治罪條例處理,不因為中油在組織上屬於「公司」或是身分為「董事」、「經理」,而不適用該法

  只是貪污治罪條例的罪有重有輕,並非一律都是十年以上、五年以上的重罪,以本案涉及的情形來說,法院認為成立的屬於較輕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白話來說就是收賄者並沒有因為賄賂而違背職務,既然沒有違背職務,論罪量刑就應該輕於有違背職務的情形。如果有違背職務而收取賄賂,要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論以最輕十年以上的重罪,那如果沒有違背職務,依照同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論以最輕七年以上的罪;十年以上的罪如果減輕2次,仍然不低於得緩刑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罪則不同,減輕2次是有可能判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獲緩刑的,所以本案被告一審有獲得緩刑的理由就是在此。

  類似案件,能否證明被告有違背職務,之後適用的貪污治罪條例法條就會不同;法務部近年來希望修法就較輕微的犯行,不要論以貪污治罪條例過往的重罪,而能給予被告自新的可能,或許未來在採購人員涉及的刑事案件上,被告更有可能爭取自己獲得輕判或是緩刑的機會。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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