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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七月上路的沒收制度,仿效德國刑法擴大利得沒收制度的規定,對於犯罪所得也一樣可以沒收,讓檢察官在起訴時,就會一併請法官在判決中宣告沒收的對象,在目前刑事實務上開始產生劇烈的影響。首當其衝的就是當年拉法葉案軍火商汪傳浦存在瑞士銀行的幾億美元,據說特偵組準備據此,請求法院宣告沒收,然後請瑞士法院執行。但汪傳浦可沒被判決有罪,因為早跑到海外去了,這樣也能宣告沒收嗎?原來,刑法新的沒收制度中所謂「單獨宣告沒收」的規定,正是要處理這種問題。
  依照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換句話說,就算被告逃亡、死亡,使得犯罪無法追訴而判決有罪,檢察官還是可以單獨請求法官來沒收犯罪所得,法官也可以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單獨宣告。
  所以,就算汪傳浦沒被法院判決有罪,甚至目前已經死亡,檢察官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沒收他的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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