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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包拇靠路邊賣糖果為生,主要客戶凱螺每天都會跟他買糖果,由於景氣實在太差,為留住凱螺只好讓他賒帳,但這樣一來卻面臨到資金不足無法進貨的問題,因此只好跟爸爸商量兒童節的禮物就是借他一筆錢買料,但是願意把凱螺目前欠的糖果錢,跟以後買糖果欠的錢都轉讓給爸爸去收,包拇同時通知凱螺他所欠的錢已經轉讓給包拇爸,以後錢要付給包拇爸,沒想到禍不單行,超商竟然推出買糖果送霜淇淋的活動,包拇受不了打擊決定倒閉收攤離家出走,包拇爸承受大筆呆賬,要求凱螺記得要把欠包拇的糖果錢付給他,凱螺心想包拇都跑路了還付什麼錢,只同意兒童節以前買糖的欠款他有收到轉讓通知,會付給包拇爸,但是兒童節以後買糖的欠款,又沒通知有轉讓,他只會付給跑路的包拇,包拇爸沒資格向他要,請問到底該不該付?

答:別人你欠你的錢,法律上叫做債權或是應收帳款,也是財產的一種,沒有其他法律限制的情況下,只要高興當然有移轉給別人的自由,但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也就是欠錢的人,以及防止債務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又付給原本的債權人,法律要求必須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才有向新的債權人付錢的義務,但是如果想要移轉的是持續性發生的債權例如房租、經常買賣的貨款等,是不是需要將來債權實際成立後再次通知,或是只要一次性的通知將來的債權都移轉就足夠,不需再通知債務人?法院認為如果想要移轉的是持續性發生的債權,一次性的通知已足以保障債務人的權利,沒有必要每次實際發生債權都通知一次,因此凱螺應該還是要將所有欠包拇的前付給包拇爸才是。

參考: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一號民事判決
「按債權讓與契約,以通知日後發生債權應為債務人之人為已足,將來債權之讓與,固有效成立,惟其債權於讓與契約成立時尚未存在,無從移轉,自應於爾後因一定事實之發生而成為現實之債時,始生移轉之效力,無待再通知債務人,受讓人即可居於債權人之地位,逕向債務人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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