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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看到新聞,說機車騎士撞到路上的狗狗而跌倒受傷,故狗飼主要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之類的消息。但是,最近有一個類似案例,第一審法院卻判決飼主不用負責,原因為何呢?

                根據新聞報導指出,某甲帶著狗狗一起走在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但一名機車騎士不慎撞擊狗狗,導致身上多處撞傷及呼吸衰竭合併細菌性肺炎,因此對該名飼主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可是呢,第一審法院認為,狗狗當時走在斑馬線上,並沒有妨害交通,也沒有違反交通規則,因此判決某甲無罪。

                判決大略指出,某甲飼養一隻黑色米克斯中型犬,甲帶著愛犬走在行人穿越道,不料機車騎士沿著慢車道騎來,不慎撞擊狗狗而人車倒地,導致頭部外傷、右側顱骨骨折以及呼吸衰竭合併細菌性肺炎等傷害,機車騎士以某甲沒有將狗狗用繫繩綁住違反交通規則,主張某甲未盡到飼主的責任,應負過失責任。某甲則抗辯當時一人一狗走在人行穿越道上,雖然狗沒有牽繩,但是會聽從指令,「狗過馬路時沒有車輛,交通號誌也是綠燈,狗當時是慢慢走過斑馬線,沒有妨害交通」,如果不是機車騎士超速及闖紅燈,不會發生車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此,第一審法院認為,不論寵物是否有牽繩,都不得有「妨害交通」的行為,而非以「疏縱」或「牽繫」作為是否違反作為義務之判斷基準。而事故發生當下,狗狗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沒有闖紅燈,並無「狗隻奔竄於人車往來之車道」的情形,也就是說本件並沒有「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之行為」,而且著重在妨害交通,故本件既然未構成「妨害交通」要件,法院就認為其無過失,判決某甲無罪,全案可上訴。

                由此可知,不是說機車騎士撞到狗狗都是飼主的錯,在本案,假若狗狗及某甲都沒有妨害交通的行為,而且是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反而是機車應該禮讓行人才對。總之,在本件法院認為雖然狗狗沒有牽繩,但是並未有妨害交通,沒有構成過失傷害罪責。

                下次騎車經過行人穿越道時,還是要小心一點呀!免得撞傷行人穿越道上面的狗狗,狗狗會痛啊!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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