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仍應注意的幾件事情

                 新竹市成德高中近日被爆料,在採購招標程序上亂了套。該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明明未代辦校服標案,學校在投標須知上卻告知廠商將押標金匯至該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帳戶內,但是員生消費合作社對此卻毫不知情。最後決標結果出爐後,未得標的廠商向機關追討返還押標金,還一度被爆出押標金根本不知去向。新竹市議員楊玲宜更進一步指出,會發生本次爭議是因為成德高中辦理採購時明明未獲員生消費合作社同意受理代辦,投標須知與決標契約卻出現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帳戶,也質疑到底誰才是主辦單位。

                 那麼,公立學校在委請員生消費合作社代辦採購時,到底要注意些什麼事呢?

                 首先要說明的是,所謂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是學校的學生和員工所集合共同所創的組織團體,按合作社法第1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第2條規定:「合作社為法人。」所以,員生消費合作社即是為了學校師生福利,為提供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生活用品銷售為業務的私法人組織。

                而按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第5條規定:「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故從此二條文可知,機關在辦理採購如不想自己處理時可選擇另外二種方式,其一為向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或是直接按第5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但是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故機關要假他人之手代辦採購時,自身應先為勞務採購後才能委託代辦。

                 上開條文和規定看似這兩種辦理方式涇渭分明,但採購的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曾特別發函說明這兩者的不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11941號函即特別說明:「員工消費合作社並非機關,其非接受機關補助辦理之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惟如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如接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7月19日(88)工程企字第8808912號函也就學校採購午餐、文具及服裝等疑議說明:「二、公立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如係以學校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如係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名義辦理,不適用本法。三、法人或團體(如前揭合作社、家長會及私立學校)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適用本法第四條之規定;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適用本法第五條之規定;公立學校以補助之預算辦理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

                回到本件新聞案例的情況,應先釐清的是究竟採購的機關是成德高中自已辦理,抑或是委由該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而看該次的採購公告(案號113D021503)均是以成德高中自己名義辦理招標,所以並不是政府採購法第5條的代辦採購。

                而在投標須知與決標契約卻出現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帳戶情況,前述工程會88年7月19日的函文也有提到學校有用代收代付方式辦理採購,而新聞案例的採購和前二次的採購(案號111T012103、109M050111)中採購須知第53點均是告知廠商繳納各種保證金是匯至成德高中員生消費合作社日常帳專戶內,故也有可能是學校單純利用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帳戶為代收代付。然而,併同觀察該校前幾次的服裝採購須知,第37點有關押標金繳納乙項均是提供該校的台灣銀行帳戶,在113年度的採購卻改成用員生消費合作社的帳戶。本案到底是成德高中委請員生社代辦但是卻漏未先辦理勞務採購,還是單純的代收代付,這就有待新竹市教育處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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