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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有三種招標方式,分別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最常見的是公開招標,《政府採購法》第19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所謂公告金額,目前行政院工程會已經調高到新台幣150萬元了。工程會依公告金額,分為巨額採購、查核金額採購、公告金額及未達公告金額等採購。《政府採購法》第22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特定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例如:獨家製造、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或追加或後續擴充、委託專業服務或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等等。

所謂限制性招標,就是不經過公告程序,可以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但是,曾經發生過機關作業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比價或議價,竟然誤載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這時該怎麼辦呢?這種實質限制性招標,形式卻變成公開招標的問題應如何處理?

其實,既然是限制性招標,而不用經過公告程序,就算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都是可以,完全不用三家廠商來投標才能開標,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9條:「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有二家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連一家廠商都可以議價,若機關在限制性招標文件所載三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明顯就是誤載,這時必須請機關更正。

本事務所過往就曾處理過類似烏龍案件,機關的限制性招標投標文件補充須知,誤載如下內容:「第一次公開招標應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得開標或比價,否則為流標」,後來有三家廠商參與投標,結果機關認為有陪標之嫌而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是,很明顯地是招標文件的錯誤,如此簡單問題,連機關都會搞錯而誤將廠商移送法辦,卻造成廠商後續不少困擾。經律師向檢察官說明,限制性招標不會有三家廠商才能開標的詐術投標問題,因為不須三家廠商投標才能開標,只有比價議價的問題,當然檢察官聽完辯護人的說明,瞭解本件是機關對於採購法的不瞭解,才會誤將廠商移送地檢署,檢察官很快就給予廠商不起訴處分結案。

最後,還是要提醒機關或廠商承辦人,限制性招標文件若有誤載三家廠商投標始得開標等方式時,一定要詢問是否為誤載而應更正,避免後續造成更多的問題,千萬不要傻傻遵照錯誤招標文件或補充須知內容辦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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