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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1項:「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第2項:「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第3項:「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第4項:「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原則上,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因此,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除非有些特別情況,基本上都是要公開招標的。

那什麼是「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工程會對政府採購法不同規模之採購案,分為巨額採購、查核金額採購、公告金額採購及未達公告金額案件,長久以來,公告金額是訂在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然而,今年起已有所調整。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所稱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均為150萬元,故前述類型採購超過150萬元,原則上要公開招標。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其次,《政府採購法》第23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招標方式,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因此,小額採購從今年1月1日起已經調整為15萬元了。

工程會表示基於考量物價波動幅度、提升採購效率、照顧特定族群(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權益及參酌國際標準,將公告金額調高至150萬元,小額採購金額則調整為15萬元。因此,未來機關對於15萬元以下的採購案,更能彈性調整,而不用再為了準備報價或企劃書之事而傷腦筋了。不過,工程會也強調,無論採購金額額度高低,各機關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平合理辦理採購,不得意圖規避法令而有化整為零分批辦理採購之情形。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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