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現象,向來是政府極為頭痛的問題,不同於《勞基法》將此部分爭議交由契約去處理,前述人員向來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諸如過往的彭文正事件、管中閔事件,在社會上都引起相當大的討論。然近年來物價上漲,許多公職人員擔憂自己的薪水追不上物價,紛紛要求政府開放機關人員的兼職,不然就要大幅加薪。考量諸多因素下,政府近日終於修正關於公立學校教師和公務員的兼職規定,大幅放寬兼職的可能。
以公務員服務法來說,在2022年6月大幅修正,今年1月施行,就兼職的規定放寬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第15條第1項),與舊法時代的「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規定,大大不同,兼職從原則禁止變成原則不禁止,至於哪些是禁止的兼職?依照新法規定則為「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15條第2項),如果是「經常性、持續性的業務」,或是會影響本職工作的,才會被禁止,反過來說,非經常性、非持續性的業務,或本質上屬於社會公益性質活動者,都在允許之列,但是仍要經過機關的同意,首長兼職者則要經過上級機關的同意(第15條第3項)。另外,還有一些則是明文禁止的兼職,像是經營商業、擔任公司董監事、實質負責人等,或是與自己執掌公權力內容相關者,以避免以權謀私(第14條)。
公立學校教師則較複雜,如果是有兼行政職務者,同時具有公務員身分,應回歸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該法則是交由教育部處理,一般教師依照今年2月修正的《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規定與公務員服務法類似,原則上開放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第15條),但同樣不能經營商業、擔任公司董監事等外(第3條),且允許教師於特定單位進行合法兼職,包含學校、行政法人、非營利團體、教育研究相關的營利機構、新創生技醫藥公司,這些就屬於產學合作和為大學教授量身訂做的條款,諸如獨立董事、NGO理監事,也在允許之列,另外同樣有禁止以權謀私的規定,參與教科書編輯的教師不可以參與採購教科書的程序,兼職也不可以影響本職工作。
放寬公務員和公立學校教師兼職的規定,對於他們的經濟收入一定程度上會有貢獻,但如何認定兼職不會影響本質,恐怕是未來考驗機關首長或是公立學校判斷的難題。
✪圖僅示意非當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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