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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說火車撞到牛並非頭一遭,但一次就撞了六頭牛還真的是史上頭一遭。台東行駛至花蓮的台鐵區間車,行至山里到鹿野的路段時,遠遠就看見一群牛兒在散步,儘管已緊急剎車,仍撞上了正散步在鐵軌的牛兒們,導致車頭毀損,造成好幾班列車延誤許久。這些牛是飼主在附近的野地和溪流放牧,牠們誤闖了鐵軌遭火車撞到,所幸火車並未因此翻覆,未傷及乘客,可謂不幸中之大幸。然而飼主這下欲哭無淚了,其一時的大意不僅可能吃上公共危險罪的官司,還可能面臨台鐵的求償。
  那麼台鐵向其求償的依據為何呢?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先解釋一下這裡的用詞,所謂”占有人”就是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因法律上動物屬於「物」,所以動物的飼主為占有人。這些牛兒悠閒的漫步造成了台鐵的損害,飼主原則上當然要負責,除非飼主能證明已經有相當注意之管束,或是縱使有相當注意之管束還是無法避免發生損害,始能免責。
  至於刑事的部分,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83條第1項有明文,而第2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飼主的行為現在只是”可能”構成刑法第183條第2項,畢竟一切尚有待調查,在此只是略做討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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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