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那邦山看風景

  依據新聞報導及法院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某位飼主貿然放飛其飼養的金剛鸚鵡,而該隻金剛鸚鵡被放飛後,突然往同一條道路上慢跑的被害人頭部飛過,致該名被害人因受到驚嚇而跌倒,並受有右腿髖關節脫臼合併髖臼窩骨折、右側髖臼閉鎖粉碎性骨折等傷害,臺南地院一審判決該名飼主需賠償被害人新臺幣304萬9532元。

  讀者從上面事實即可以得知,飼主對於寵物負有為適當之防護措施之義務,否則可能對於遭受寵物驚嚇、攻擊的被害人負有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84條第1、2項、民法第190條第1項「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其實動物保護法也賦予飼主(飼主定義見動保法第3條第7款)許多照顧寵物之義務,不限於上面介紹的動保法第7條,本文另外也介紹一些較為常見的條文,例如動保法第20條第1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以上條文都可以使被害人有依據可向飼主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不只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如果飼主放任寵物攻擊或驚嚇被害人,也可能招致刑事上過失傷害罪,本文以下節錄幾筆刑事判決供讀者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系爭事件事發地點為被告吳〇〇〇住處前之道路,而追逐告訴人之上開2隻土狗本係由被告吳〇〇〇飼養在其屋前空地,與道路尚有一道大門(鐵欄門)隔絕,被告吳〇〇〇於犬隻無人在旁管束時,即應以適當設備拴綁,且依當時情況,其住處大門既未關閉,所飼養之犬隻在未以鐵鍊、繩索拴綁下,理應注意防止犬隻任意奔跑衝出道路,而危及往來之人車安全,詎其仍疏未注意為上揭防範措施,致其飼養之棕色、黑色黃面2隻土狗因聽到垃圾車音樂聲而奔跑至門外道路,並追逐適巧騎乘機車經過之告訴人,引發本件事故致告訴人受傷,則被告吳〇〇〇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甚明。且告訴人亦係因被告吳〇〇〇前開過失行為而受有事實欄一所載之傷害,果非被告吳〇〇〇之過失行為,則告訴人當不致受有該等傷害,從而被告吳〇〇〇前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按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7條定有明文。「綠寶石寵物公園」使用注意事項亦載明:「飼主應善盡犬隻管理之責,犬隻應保持適當距離;任何情況下,飼主都應看顧好愛犬」、「請隨時看顧好您的愛犬,避免犬隻互咬或追人」……而被告為本案犬隻飼主乙情,業據其自陳在卷(見偵卷第8頁),是被告帶同本案犬隻前往「綠寶石寵物公園」活動時,自應遵守前揭法規及使用注意事項,以策安全,而依卷附資料及被告自陳其因前往丟棄犬隻排泄物致未注意本案犬隻情形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96頁),足認案發當時並無何足令被告不能注意之客觀情事,又倘被告於本件案發前有隨時注意本案犬隻動向,當可發現本案犬隻有高速奔跑情形,而於本案犬隻衝撞告訴人前出聲制止或示警,即得避免本案事故之發生,則被告攜帶本案犬隻前往「綠寶石寵物公園」散步,並於該處讓本案犬隻未繫牽繩自由活動時,未隨時注意犬隻狀況,看管犬隻與他人保持距離,以防止其所飼養之本案犬隻侵害他人身體,自有過失。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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