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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曝光的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的遺囑,將不動產、存款、股票等主要遺產留由二房兒子張國煒繼承,引發各界的關注,這份遺囑甚至指定張國煒繼任長榮集團的總裁,宛如日本戰國時代的「家督傳承」一樣。依照現行法律,被繼承人並沒有辦法透過遺囑完全剝奪子女的繼承權,因為還有特留分的問題。且據新聞報載,該遺囑內容讓大房子女不滿,不無道理。

  一般說來,沿襲法國拿破崙法典與日本明治民法的台灣,對於遺產原則上採取「平均繼承原則」,否定過往遺囑絕對的效力,也就是遺產原則上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部份,稱為「應繼分」,除非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否則被繼承人無法像是英國或是中國的繼承法一樣,透過遺囑在自己百年之後讓繼承人一毛都無法繼承,對於這種法律仍特別保留不允許被繼承人以遺囑剝奪的部分,名之為「特留分」。如果仔細觀察法律,就會發現張總裁就算想用遺囑指定所有財產由二房兒子繼承,大房仍然可以爭執自己「特留分」部分的遺產。

  略以民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來說,在張總裁過世之後,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以及與直系血親卑親屬順位地位相等的配偶,也就是張董除了大房三子一女,二房兒子之外,還要包含大房過世後,扶正已結婚的二房,也就是共有六位繼承人,依照「平均繼承」精神,原則上大家都可以主張自己有同樣六分之一的「應繼分」。但因為張總裁以遺囑方式,將主要的遺產都交給了二房兒子,除了二房兒子之外,所有繼承人可以得到的雖然縮水,但基本上不會因為遺囑而剝奪「特留分」。以第一順位繼承人而言,仍然可以主張自己有應繼分一半的特留分。換句話說,除了二房兒子張國煒以外的繼承人,就算在張總裁遺囑的限制下,仍然擁有遺產十二分之一的繼承權。

  或有主張,張總裁的現任配偶也就是張國煒的母親,可以基於配偶的身份,主張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拿走張總裁的一半財產,其他才算是遺產。不過,張榮發與二房這幾年才正式結婚,婚姻存續期間不長,剩餘財產的分配,可能要非常詳細計算才能確認,因為張總裁結婚前的財產屬於婚前財產,不能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

  總結觀之,就算張總裁用遺囑的方式來分配遺產,其他繼承人還是保有遺產的特留分,若張國煒的母親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他大房的四位子女,各自特留份合計起來仍有遺產總額三分之一的繼承權。如此看來,張總裁的遺囑,形式上其他子孫未被指定分配到遺產,法律上仍有分配的機會。初究這件遺囑繼承案,應以遺囑的方向為基礎,繼承人共同協商出滿足各自財產權利主張且不違背遺囑精神的結果,會是較有智慧的結局。

全文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0222/800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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