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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在台灣有諸多「黑戶寶寶」無法報戶口,也沒有國籍,無法享受諸多的社會福利或是社會補助,希望政府幫幫忙。新聞提到,有個案是逃逸女移工和中華民國籍男子發生婚外情所生,由於是婚姻存續中的子女,依法推定為女移工的外籍丈夫的小孩,台灣不像美國採取「屬人主義」,這個小孩自然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小孩又沒回去過母親本國報戶籍,自然也沒有本國國籍,所以才變成黑戶。

  有些人或許質疑,如果有了DNA證明,這個小孩能不能證明自己是中華民國籍男子和移工母親所生,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呢?民法上是可以,不過必須要透過法院否認移工母親的配偶和小孩的婚生推定才行,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2項:「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女移工自己身為逃逸移工,怎麼可能大大方方跑到司法機關來起訴?更不要說丈夫遠在國外,法院光是傳喚就麻煩;更不可能要外籍丈夫到台灣來提告,總不可能為了自己老婆外遇的小孩要有個血緣上的爸爸,所以被出軌的一方還要當聖人來台灣起訴否認婚生子女,傻子才會做這種事;那麼小孩呢?小孩可不可以起訴?依法當然是可以,只是同樣也很麻煩,「黑戶寶寶」未成年,需要父母當法定代理人,如前所述,法定父母一個在逃逸,一個在外國,如果要起訴父母自己就能起訴了,因此「黑戶寶寶」要自己起訴,除非法院有特別代理人或是自己成年。

  關鍵的問題來了,身為「小王」的親生父親可以起訴嗎?當然不行,前面那個條文壓根就沒提到小王,早年有個影視作品叫做《不能沒有妳》就在講這件事,大法官認為民法不准小王起訴,沒有違憲,小王身為破壞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法律可以不准他起訴,不能透過破壞他人家庭的方式來強迫小孩「認祖歸宗」。這樣說來,「黑戶寶寶」在台灣不就和其他中華民國國籍一樣不平等了嗎?問題在於,政府區別本國與外國籍人士本就是天經地義,「黑戶寶寶」在法律上就還不是中華民國國籍,政府依法也只能差別待遇,除非未來人口政策考量,將這些「黑戶寶寶」納歸國民,否則在現行制度下,「黑戶寶寶」往往要等到成年,才能夠自行起訴「認祖歸宗」了。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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