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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朋友交往談戀愛,除了海枯石爛之類的甜言蜜語,還是要食人間煙火,也有食衣住行的開銷或花費,可能男的多出一點,有時可能女方多出一點。若替對方支付許多費用,或是贈送對方的東西,可否要回來?替戀愛之對方支付的費用,是否為贈與?是否可以要回來?不能千里共嬋娟的時候,計較起來很傷腦筋。

  這二天有個新聞,大略是說有對男女交往多年,後來因故分手,二人戀情結束時,女方曾經簽立分手切結書予男方,內容大約是:「○○○同意支付現金卅萬元,房子支出廿五萬元,其他花費九十六萬元,合計一五一萬元…從此互不相欠」,也就是說,男方主張幫女方支付買車及修車的錢,也幫忙支付房屋頭期款等等,所以女方才會在分手時簽立切結書給他。後來女方只付給男方部份金錢,拒絕給付剩下的錢,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依當初分手切結書約定,女方應該要給付這些錢,所以向她索討。女方則抗辯當初分手簽立切結書,是因為男方要求分手要拿錢,所以才簽立該切結書,並主張這種切結書違反公序良俗,這份分手切結書應該無效,女方也認為已經贈與之金錢,不能再要回去。但是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簽切結書時,是在討論以及計算雙方交往期間,女方應該要負擔的部份費用,男方曾經付過的費用不是贈與,也沒有違反善良風俗,所以認定女方應該依據切結書內容,給付男方剩餘的費用。

  前面這個案例,涉及幾個問題,第一個是男女雙方戀愛期間,贈與他方的金錢、物品等等,可否請求返還?第二個是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代墊他方應負擔的債務等等,可否請求返還?實際上,男女雙方交往期間,一定會生活上開銷支出,各自支付自己的費用,分手不會有任何問題。但是在共同支出的情形,零星小筆的支付,可能無法詳細計算,比較大筆的金錢支出,例如房屋頭期款、房屋貸款、購買汽車、大型家電用品、鑽戒等等,到底是贈與他方或是替他方暫代支付,有時候根本分不清楚,很少人在戀愛時候會講清楚,不然就不像戀愛了!因此,沒有雙方書面契約載明之情形,依慣例及通常情形,會認為是贈與,也就是說為了表現對於他方真情意,買東西送給戀人,是很正常的事,分手後再主張不是贈送,可能與事實相違背。在某些情形,有的戀人分手時,可能還會計算雙方共同的支出,然後再約定個人應付的義務,在前述新聞案例,法院認為就是如此,也就是說,若有書面記載切結要負擔某些費用,並同意支付予對方,這時可能就被認定對方所支出的費用不是贈與,而是暫時代付。換句話說,感情結束時,有關財務部份的支出,請千萬要小心,本來是贈與的物品或金錢,為了急於分手,同意簽立書面契約,承諾要返還該部份的費用,可能被認定是交往期間應負擔的費用,承諾方事後反悔,提出違反善良風俗或是贈與不能要回等理由,法院不見得會採納。老話一句,簽立任何契約書請千萬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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