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徒子隨便對人性騷擾,小心被判罰金或判刑啊!
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依照前面規定,其實有時很難區分到底是關心或無意,亦或是真的想要佔人家便宜。因此,行為人必須特別小心,尤其什麼是他法使人感受到冒犯?這實在是非常見人見智。
基本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輕則行政罰,罰錢了事;重則刑罰伺候,就是要判刑的。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較輕類型的性騷擾,處以罰鍰。如果重一點,就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性騷擾的類型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則是屬於犯罪要判刑的行為。
最近就有類似案例,而且法院非常嚴格的認定「亂摸人家的後頸是嚴重性騷擾行為」。新聞報導指出,某趙男在聚會時伸手在被害人女子後頸游移偷摸,對方不舒服提告性騷擾,他雖辯稱沒印象,但女子提出對質影片;法院認為,女性後頸非我國一般正常社交會觸碰到部位,甚至是男女親密間帶有性暗示、挑逗舉動,考量女子拒絕和解,而依性騷擾罪判處男子拘役40日,可上訴。
該案大略是趙男晚上在租屋處和朋友聚會時,趁機在女子來不及抗拒,其他人未注意時,伸出手在其後頸部游移觸摸,以此方式性騷擾得逞,對方因感到不舒服而提告。雖然趙男否認犯行,辯稱自己記憶中沒有這件事,但女子指證歷歷,還說趙男另曾碰她手臂或是阻擋她不讓離去的行為。其次,根據趙男寫的自白書,有向女子表達歉意,表示偷摸行為是出於私慾,女子也提出對質影片,當她問「站在我後面時,你是不是有碰我脖子」,趙也回答「有」。因此,法院認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除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如臀部、胸部等,且為防免保護其他部位疏漏,另規定以「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保護被害人身體自主的補充,而其他身體隱私處是不確定法律概念,應以該部位如遭人親吻、觸摸,該等作為是否與性有關而受干擾。判決認為「性騷擾」是指帶有性暗示的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的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且衡諸我國兩性相處社會通念,女性後頸部非一般正常交情男女禮儀下所得任意觸碰的部位,且多為頭髮、衣物遮隱,甚至觸摸後頸不乏在男女親密間,被作為帶有性暗示、性挑逗舉動,認為趙逾越社交禮儀,已構成性騷擾。
但是,這裡有個小小疑問,後頸真是隱私部位嗎?再則,本件是否僅僅構成行政罰的性騷擾?容或有討論的空間。然而,由此案例可知,法院實務對於性騷擾罪的認定是頗寬的,值得注意。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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