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毀損,照價賠償!」這是我們生活中常看到的標語。但短短幾個字,其實存在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問題。所謂「照價」,到底是什麼意思?誰來認定?照貼標語的人說了算?難道因為東西遭破壞,所以剛好可以「舊換新」嗎?如果牽扯到高單價、高折價的個人財物,如汽車相撞,不管是賠償權利人或賠償義務人,都應該在賠償的責任範圍好好計較一下,才不會吃虧。這涉及了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中,債務人的責任範圍應如何認定,才符合公平的問題。

    我們今天就舉最常見的「車碰車」的交通事故為例。因為車子是高單價商品,同時又是消耗品,而且在台灣中古車市場,只要車子曾經發生事故或重大事故,也就是所謂的事故車或重大事故車,就算修好了,再拿去汽車美容加鍍膜,弄的像新的一樣,也會因為本質上是事故車或重大事故車的關係,讓它的賣價比同年份、同里程的中古車差上許多。那麼,當車子遭碰撞,變成事故車的時候,究竟該如何向對方主張賠償責任呢?

  先談談甚麼叫作重大事故車,我們可以參考某縣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的鑑定報告內容:「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者」。另外也可看警方筆錄是否記載「重大事故」等字樣,佐以判斷。至於,事故車,其實可以簡單理解成「非重大事故車」,也就是沒有發生過前開所述受損程度,但仍曾經有過因碰撞造成的車體損傷。

  那麼,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的法條有哪些呢?可以參考民法第213條至第216條以及第196條等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4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5條)、「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一言以蔽之,民法上損害賠償本來是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在民法第213條第3項增訂後,債權人可以就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選擇主張權利,不用再依照民法第214條規定先限期催告。而且,參諸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白話來說,某甲所有之A車遭乙撞擊而毀損,甲除了得向乙直接請求修復費用(必須扣除折舊)以代回復原狀外,還可以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A車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那麼,所謂「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如何計算?依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792號、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裁判意旨,其額數應以該物受損後之價值與毀損前原來之價值比較決定之。至於A車有無修理、其修理費有無實際支出,甚或E車轉賣由他人以何種方式修理、其修理費用又為何,均非所問。

  再來的問題就比較tricky一點,某甲得否僅請求乙回復A車於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而拒絕金錢賠償呢?雖然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兩者為選擇權的關係,但仍有少數法院以民法第214條為依據,認為「物被毀損者,被害人依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規定請求時,應先以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為準,並不得直接請求物因毀損而減少之價額。況原告未依民法第214條規定定相當期限催告回復原狀,故原告自不得直接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判決參照)。然而這似乎與民法第195條於88年4月21日修正時之立法理由:「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時難於估計,且被毀損者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被害人有時較願請求回復原狀。為使被害人獲得周密之保護,不宜剝奪被害人請求回復原狀之權利。爰以修正」賦予被害人選擇之自由,使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不排除其選擇請求回復原狀之意旨,有所衝突。

  準此,某甲請求某乙賠償A車因車禍事故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即A車事故前原來之價值與事故後之收購價值比較後之差額,於法堪認可採。這在法律上稱之為「交易上貶值」,依上開法院多數見解及民法第196條之立法理由,交易上貶值及修復費用,是可以一起向加害人請求的。 但如果某甲無資力修繕,直接把修復前之A車處分給他人,實際上等於把回復原狀的義務轉嫁於他人,故在民法第196條的責任範圍來說,仍須扣除A車折舊,以免違背「完全賠償」、「填不逾損」等損害賠償的大原則。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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