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_ALBUM_20220715鄉間小鎮路跑趣_220805_5-768x1024.jpg

  實務上,基於各種原因,常常會有借用他人名字以登記購買土地的情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此非指土地增值稅),但是這種借名登記出售土地的情形,借名人所取得之獲利是否要繳納所得稅呢?

  新聞報導實務上曾經發生案例,在出售借用他人名義登記所有權的土地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除成本和必要費用後的獲利所得,仍必須要納入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有些人出資購買土地,登記在別人名下,實務就這種名實不符的法律關係,會認定為「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借名登記原因百百種,像是:男女朋友合資、合夥投資、避債借名、擔保債務等等情形,在我國算是普遍的法律行為。借名登記人與登記名義人間,存在一種類似委任關係,借名人委任登記名義人將土地登記其名下,之後若終止雙方借名登記關係時,借名人就可以請求返還土地。因此,在終止借名之時,借名人對登記名義人有一種「債權的請求權」,假若登記名義人出售土地,則實際權利人即借名人對登記名義人所取回的獲利,國稅局會認為是「實現債權處分的利益」,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以收入減去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而核課所得稅。

  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註: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根據國稅局的說法,《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是指「土地登記簿上的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個人購買土地,其後登記名義人進行土地出售,因為借名人所取得之分配款非屬前述出售土地所得,故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曾經舉一個例子:有一對兄弟各出資160萬元共同購買一筆農地,借名登記在弟弟名下,後來出售土地,哥哥則獲取售地款300萬元,哥哥在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列報該筆所得,國稅局則查核增列該年度有其他所得140萬元(售地款300萬元減去出資成本160萬元即為該140萬元)。僅管當事人主張該筆售地款是行使返還土地請求權,取回原本自己之土地權利應符合出售土地免納所得稅規定,但國稅局還是會認為這筆所得是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所取得之「債權處分利益」,乃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

  順道說明,借名登記土地返還可能被核課贈與稅的問題,曾經發生過案例,有兄弟合資購買土地,借名登記在兄弟一人之名下,後來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成立,登記名義人同意將原合資購買的土地持分移轉登記回去給兄長,結果被國稅局誤會為「贈與」行為而核課贈與稅,後來打了好久官司才免除被課贈與稅的命運。故土地借名登記時,於原始借名登記的時候,應保留權利人出資或借名登記之證據,可避免移轉登記回來被誤課贈與稅之狀況。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