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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透過查詢債務人的勞健保資料,查證其工作地點和雇主,請執行處函令扣押薪資,要求雇主將本應支付給債務人的薪資,轉給債權人,雇主如果無視法院的扣薪命令,照樣把薪水給付給債務人,會有民事責任嗎?

  執行處依照債權人的聲請,得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2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扣押債務人債權並發出收取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此時本來要支付給債務人的金額,在扣押範圍內,就會由債權人來取償。

  對於前述扣押命令,雇主依法可以提出異議,像是主張債務人已經離職,自己已非雇主,或是自己對債務人並無債務。但如果債務人確實在這裡上班,且有領薪水,雇主若不提出異議,原則上就應依照執行處命令扣押薪資,通常是給付薪資的三分之一。

  有些雇主可能不清楚法律規定,而照常給付薪資給債務人,或是根本無視扣押命令,私下改以現金方式給付給債務人,債權人在發現這些事情時,就會向雇主請求給付「扣押款」,實務見解認為:「……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非不得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若債權人另案民事訴訟勝訴,則可以對雇主強制執行之。當然要注意的是,債權人若從雇主處受償後,就不能再去找債務人主張,債權人只有一筆債權,不能受償兩次。

  所以各位老闆收到法院對勞工的扣押命令和支付轉給命令時,可得好好注意,別一時大意忽略公文,照常給付薪資給勞工,到頭來可是自己要負責的。

 

🎵貼心小提醒:法律條文會修正,司法實務會變更見解,每個人的案件事實也不相同,因此本文僅供參考,建議民眾對於任何法律問題作出決策以前,先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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